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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阿经初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00-03-01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阿克塞县塞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方德忠麻布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塞县塞宝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方德忠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0)阿经初字第01号原告:阿克塞县塞宝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远。委托代理人:张文鸿,男。被告:方德忠,男。原告阿克塞县塞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德忠麻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段晓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文鸿、被告方德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阿克塞县塞宝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称:1999年7月1日,被告方德忠在承运我方麻布过程中,丢失价值8190元的货物。经双方协商,方德忠于同年7月30日前赔付货款8190元。付款到期后,被告方德忠分文未付,我方曾多次派人索要该款,被告均推拖不付,现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方德忠赔偿丢失麻布损失8190元,~承担索要该损失的差旅费16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方德忠辩称:我愿赔偿丢失的货物损失,但因经济困难,短期内无法赔付。另原告尚欠我运费300元,应抵顶赔款。经审理查明:1999年6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麻布运输合同,由被告方德忠为原告阿克塞县塞宝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从柳园往阿克塞20公里工业区运送麻布107件,每吨运价35元。被告在运物过程中不慎丢失麻布13件,实交原告麻布94件。经双方协商,被告赔偿原告麻布款8190元,于同年7月30日付清。被告实运货物运费296元原告未予支付。付款到期后,被告未支付赔款。原告多次派人索要该款未果,遂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货物运单,被告方德忠出具的欠条等证据在案为凭,已经开庭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麻布运输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被告对运输过程中货物丢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并应适当承担付款到期后未付款而导致原告支付的差旅费。原告应按实际货运数量支付被告运费。该运费抵顶原告的麻布损失。依照《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一款二项第十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德忠赔偿原告阿克塞县塞宝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麻布款7894元、差旅费100元,合计799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偿付。案件受理费328元,其他费用100元,由被告方德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晓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二〇〇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萨 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