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阿民督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00-02-2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李建勋、齐兆师与杨智、沈天宏清偿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建勋,齐兆师,杨智,沈天宏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二条
全文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阿民督字第03号申请人:李建勋,男。申请人:齐兆师,男。被申请人:杨智,男。被申请人:沈天宏,男。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建勋、齐兆师的支付令申请后,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发出(1999)阿民督字第2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杨智、沈天宏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杨智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发出的(1999)阿民督字第2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二申请人各承担100元。审判员 阿尔斯坦二〇〇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俊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