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阿经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00-12-1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阿克塞县多坝沟乡企业公司与夏清云、田英耕拖欠石棉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塞县多坝沟乡企业公司,夏清云,田英耕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阿经初字第47号原告:阿克塞县多坝沟乡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煜通。委托代理人:陈明科,男。委托代理人:高扬善。被告:夏清云,男。委托代理人:李正伟。被告:田英耕,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塞县多坝沟乡企业公司与被告夏清云、田英耕拖欠石棉款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夏清云调动工作,其新地址不明。近期内无法传唤,本案待夏清云的新地址明确之后,才能传唤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第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阿尔斯坦审判员 康 秀 琴审判员 别尔德汉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多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