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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阿经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00-12-1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阿克塞县多坝沟乡企业公司与夏清云、田英耕拖欠石棉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塞县多坝沟乡企业公司,夏清云,田英耕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阿经初字第47号原告:阿克塞县多坝沟乡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煜通。委托代理人:陈明科,男。委托代理人:高扬善。被告:夏清云,男。委托代理人:李正伟。被告:田英耕,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塞县多坝沟乡企业公司与被告夏清云、田英耕拖欠石棉款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夏清云调动工作,其新地址不明。近期内无法传唤,本案待夏清云的新地址明确之后,才能传唤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第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阿尔斯坦审判员 康 秀 琴审判员 别尔德汉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多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