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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阳法执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00-12-01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分行十里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志明发展有限公司、铁道部武汉木材防腐厂立达物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分行十里办事处,武汉市汉阳志明发展有限公司、铁道部武汉木材防腐厂立达物资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6)阳法执字第19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分行十里办事处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志明发展有限公司、铁道部武汉木材防腐厂立达物资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分行十里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志明发展有限公司、铁道部武汉木材防腐厂立达物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1995)阳经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5)阳经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汉成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