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阿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00-11-0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汤生有与王加伟确认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生有,王加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阿民初字第63号原告:汤生有,男。被告:王加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生有与被告王加伟确认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汤生有于200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生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栽定如下:准予原告汤生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汤生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哈再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