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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阿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00-11-0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汤生有与王加伟确认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生有,王加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阿民初字第63号原告:汤生有,男。被告:王加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生有与被告王加伟确认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汤生有于200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生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栽定如下:准予原告汤生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汤生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哈再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