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汉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00-11-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沈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汉刑初字第68号原告龚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沈某某,男,汉族,农民,系原告长子。本院在审理龚某某诉沈某某赡养一案中,本院定于2001年11月22日开庭审理,因原告龚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75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开发二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