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长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00-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建基与胡选武、任加涛运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基,胡选武,任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长执字第677号申请人王建基。被申请人胡选武。被申请人任加涛。原告王建基与被告胡选武、任加涛运输纠纷一案,业经本院(1995)长民初字第l192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生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裁定中止执行该调解书。被申请人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胡选武现下落不明,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995)长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栽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庞佰忍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