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阿经督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00-01-0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苏慧军与阿克塞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清偿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慧军,阿克塞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阿经督字第06号申请人:苏慧军,男。被申请人:阿克塞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曹文军,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苏慧军的支付令申请后,于二〇〇〇年一月二十二日发出(2000)阿经督字第0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阿克塞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阿克塞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二000年一月二十二日(2000)阿经督字第0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苏慧军承担。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〇年元月六日书记员 萨 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