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阿经督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00-01-25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阿克塞县金山实业开发总公司与李可喜清偿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阿克塞县金山实业开发总公司,李可喜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阿经督字第05号申请人:阿克塞县金山实业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仁山,经理。被申请人:李可喜,男。本院受理申请人阿克塞县金山实业开发总公司的支付令申请书后,于二〇〇〇年一月十七日发出(2000)阿经督字第0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可喜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异议。被申请人李可喜已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二000年一月七日(2000)阿经督字第0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阿克寒县金山实业开发总公司承担。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萨 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