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阿经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1999-09-0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阿克塞县供电公司与齐加双施欠电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塞县供电公司,齐加双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1999)阿经初字第10号原告:阿克塞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达提,经理。委托代表人:聂立太,副经理。被告:齐加双,男。原告阿克塞县供电公司与被告齐加双施欠电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聂立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阿克塞县供电公司诉称:被告齐加双于1996年至1997年承包经管团结乡联办石棉矿期间,拖欠我公司电费34789.56元未付。现起诉法院,要求被告齐加双偿付所欠电费34789.56元。被告齐加双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齐加双于1995年至1996年承包经营团结乡000联办石棉矿期间,拖欠原告阿克塞县供电公司电费31789.56元。原告开具发票要求被告齐加双偿付,齐加双在该发票签字并许诺偿付,后原告方多次派人索要该款,被告齐加双均以无钱为由推拖不付。1997年底,被告齐加双为逃避债务外出,现下落不明。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齐加双偿付所欠电费34789.56元。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由原告方的陈述,原告出具的发票及被告地该发票上的签名等证据在案为凭,已经法庭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齐加双应偿付所欠电费。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加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偿付原告阿克塞县供电公司电费34789元。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被告齐加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 晓 明审判员 康 秀 琴审判员 阿尔斯坦一九九九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