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阿法经裁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1999-09-25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阿克塞县供电公司与安西小宛石棉矿拖欠电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阿克塞县供电公司,安西小宛石棉矿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9)阿法经裁字第13号原告:阿克塞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达提,经理。被告:安西小宛石棉矿。法定代表人:高俊广,矿民。本院在审理阿克塞县供电公司与安西小宛石棉矿拖欠电费一案中,原告阿克塞县供电公司于199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在其石棉矿价值约8万余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阿克塞县供电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安西小宛石棉矿的财产变压器一台,135发电机一台,经查封设备由郭程东矿长保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段晓明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玉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