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阿经裁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1999-07-0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敦煌市鑫棉实业公司钢门钢窗厂与阿克塞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货物购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敦煌市鑫棉实业公司钢门钢窗厂,阿克塞县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9)阿经裁字第07号原告:敦煌市鑫棉实业公司钢门钢窗厂。法定代表人,黄凯,厂长。委托代理人:朱秀,敦煌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阿克塞县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又军,经理。原告敦煌市鑫棉实业公司钢门钢窗厂诉被告阿克塞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货物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134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案件撤诉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段晓明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刘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