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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阿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1999-07-12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高峰云与段文熙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云,段文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9)阿民初字第19号原告(申请人):高峰云,男。被告(被申请人):段文熙,男。原告(申请人)高峰云与被告(被申请人)段文熙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发出支付令之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高峰云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以自行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高峰云提出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允许高峰云撤回申请,借促程序随即终结。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高峰云负担。审判员 阿尔斯坦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俊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