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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阿经初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1999-06-20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阿克塞县供电公司与阿克塞县建筑安装公司拖欠电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塞县供电公司,阿克塞县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9)阿经初字第08号原告:阿克塞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达提,经理。被告:阿克塞县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文军,经理。本院在审理阿克塞县供电公司诉阿克塞县建筑安装公司拖欠电费一案中,原告于199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塞县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段晓明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