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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阿民初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1999-06-11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马丽克与马哈提家庭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克,马哈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1999)阿民初字第07号原告:马丽克,女。被告:马哈提,男。原告马丽克与被告马哈提家庭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丽克诉称:1982年我家有12口人,共承包了600只羊、10峰骆驼、9匹马子。后我的老伴和长子不幸去逝,按本民族的风俗习惯,次子马哈提做主管理我家的一切财产,在此期间,以被告的名字存款216687.02元,并其做主给别人借了10万元(包括利息)。去年,被告要求分割财产,我给他分割4万元,60只羊,若干大牲畜,被告不但不接受,反而采取假挂失的手段,取走存款15余万元,他侵犯了我家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因此,我请求法院认定被告应享有的家庭财产份额。被告马哈提辩称:原告所述的现有家庭财产的大部分,是我十几年放羊所挣得的,应由我多得。我的目的不是争夺家庭共有财产,应当享有我的份额。因请求法院向被告依法分割20万元存款,10峰骆驼,8匹马子,90只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母子,1982年原告夫妇共承包了600只羊(按人头50只),10峰骆驼、8匹马子。于1985年、1987年原告丈夫和长子先后去逝,此后,被告按民族习惯做主管理该家庭的一切财产。1990年2月被告与前妻结婚,生一女子,并与原告一起生活,1995年9月其前妻因病去逝,当时未争个人遗产、劳动收入属家庭共有财产。在此期间,被告在自已的名下存了几十万元(具体数额不详)。并购置了一辆吉普车(价值23500元)。1996年8月被告与现妻结婚,并购置一台21英寸电视机,价值2000元。半年后,因家庭琐事分家另过,同时带走一辆吉普车(价值23500元)和一台电视机(价值2000元);被告曾做主给别人借钱10万元(包括利息)。至于1998年底,原告家庭成员6口人(包括被告长女),被告家庭成员3口人,剩余的家庭共有财产中羊只267只,骆驼27峰,马26匹,存款255099.08元(本金241687.02元,利息13412.06元)提留,折价款等各种债务9947.08元,当年被告要求分割家庭财产;原告做主向被告分割4万元存款,60只羊,若干大牲畜,被告以该财产其所挣的,应由我多得为由不接受,为此:双方发生分岐意见,之后,被告以采取假挂失手段,取去面额163553元的五张定期存折,双方因此引起诉讼。以上事实双方并无争议。本院认为:原、被告诉争的财产属家庭共有财产,理应家庭成员(9口人)共同享有。被告虽是该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但自1986年起其随母共同从事蓄群的经营管理,并非其一人独自承包经营的,因被告的多得主张是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分家时带走的一辆吉普车和一台电视机属赠与物,应归被告所有。被告人不接受家庭财产的合理分割,以采取假挂失的手段,取去家庭的共有存款是属侵占行为,因多取得份额应当返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应根据等分原则分割,但孩子对这些财产并无做贡献,因孩子享有份额应占家庭成员平均享有份额的60%是比较合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第78条,第1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判决如下:扣除债务9947.08元,剩余银行存款245151.98元,羊只267只,骆驼27峰,马26匹及债权10万元,均为原告家庭成员(6口人)与被告家庭成员(3口人)共同所有。其中:存款77047.77元,债权31428.57元,羊只83只(二齿子蝎羊14只,四齿子以上母羊35只,四齿子以上羯羊12只,二齿子羯羊14只,山母羊3只,山羯羊3只,种公羊2只)。骆驼9峰(四岁以上母驼2峰,二岁骟驼1峰,三岁母驼1峰,骟驼2峰,二岁骟驼1峰,三岁骟驼2峰)。马8匹(骒马2匹,二岁骒马1匹,骟马3匹,三岁骟马1匹:二岁骟马1匹)归被告马哈提家庭成员(3口人)所有。今年的羊羔繁殖率43%,子畜成生率80%计算分割。案件受理费6630元,由原告承担4030元,被告承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上诉于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阿尔斯坦审判员 段 晓 明审判员 别尔得汉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俊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