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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阿经初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1999-04-13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刘喜与陈德仓房屋修建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陈德仓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9)阿经初字第03号原告:刘喜,男。被告:陈德仓,男。委托代理人:高杨善,酒泉红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喜与被告陈德仓房屋修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需对房屋造价进行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诼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段 晓 明审判员 许 兰 新审判员 阿尔斯坦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