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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阿民初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1999-04-0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扩盘与阿克塞县人民武装部劳务工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扩盘,阿克塞县人民武装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9)阿民初字第03号原告:扩盘,男。被告:阿克塞县人民武装部。法定代表人:卡哈巴义,部长。原告扩盘与被告阿克塞县人民武装部劳务工资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扩盘于199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扩盘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扩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扩盘负担。审判员 阿尔斯坦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俊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