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阿经破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1999-02-09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甘肃省安南坝国营石棉矿破产还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省安南坝国营石棉矿
案由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9)阿经破字第01号申请人:甘肃省安南坝国营石棉矿。法定代表人:欧阳东林,矿长。本院受理甘肃省安南坝国营石棉矿破产还债一案,于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裁定宣告破产还债。经清算组清算并经敦煌市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表明:该企业资产为6,471,853.95元,负债16,544,809元,负债率达391.1%,抵押物价值140,000元,破产费用320,000元,欠职工工资1,160,000元,欠缴职工养老保险金470,000元,国家税款710,380元,一般债务14,294,809元。该矿破产财产只能对所欠破产费用,职工工资、欠缴养老保险金及安置费,再无资产清偿一般债务。据此,本院根据清算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第二、三顺序债权人清偿比例为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甘肃省安南坝国营石棉矿破产还债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永 虎审判员 段 晓 明审判员 阿尔斯坦一九九九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俊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