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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阿法民初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1999-02-0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甘肃省国营敦煌农场与甘肃省国营安南坝石棉矿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国营敦煌农场,甘肃省国营安南坝石棉矿

案由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9)阿法民初字第04号申请人:甘肃省国营敦煌农场。法定代表人:王伍,场长。被申请人:甘肃省国营安南坝石棉矿。法定代表人:欧阳东林,矿长。本院在审理甘肃省国营安南坝石棉矿破产一案中,申请人甘肃省国营敦煌农场与被申请人甘肃省国营安南坝石棉矿于一九九九年二月七日自愿达成房地产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同意将破产资产中的柳园办事处和柳园西5线货场两处房地产转让给申请人,变现值15万元,房产和土地面积以安西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为准,并约定在一九九九年二月十四日前以现金支付方式一次付讫价款给被申请人。要求法院做成裁定书,以法律文书形式保存。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房产转让与被申请人甘肃省国营安南坝石棉矿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书有效。一、申请人甘肃省国营敦煌农场与被申请人甘肃省国营安南坝石棉矿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书有效。二、申请人于一九九九年二月十四日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价款给被申请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田 永 虎审判员 段 晓 明审判员 阿尔斯坦一九九九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 俊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