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阿法民执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1999-02-10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王慧兰与甘肃省九建公司敦煌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兰,甘肃省九建公司敦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9)阿法民执字第01号申请执行人:王慧兰,女。被申请执行人:甘肃省九建公司敦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元斌,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1998年12月22日作出的[1998]阿经督字第03号支付令于1999年1月26日向被告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1999年2月2日前,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支付令所确定的由其偿还申请人的劳动报酬41554.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我院[1998]阿经督字第03号支付令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付款额41554.25元,及我院诉讼费100元,执行费210元。划拔被执行人在多坝沟乡企业公司的工程款41864.25元。执行员 别尔德汉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 文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