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阿判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1999-02-0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赵致国与朱万虎劳务工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致国,朱万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1999)阿判字第02号原告:赵致国,男。被告:朱万虎,男。原告赵致国诉被告朱万虎劳务工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依法由阿尔斯坦独任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致国诉称:1998年9月12日,被告朱万虎联系了一些活,让我跟他干,按当时口头约定,朱万虎应给我付工资1481.25元,后我联系了一些活与朱万虎干,按口头约定,我应给朱万虎付工资487.50元,现除去朱万虎工资,朱万虎欠我工资994.25元,经我多次索要,朱万虎均不给我算帐,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要回被告欠我的工资。被告朱万虎辩称:我们是1998年9月12日开始干活的,当时干活时还有一个姓白的小伙跟我们一起干,总共干了4天半,每天35元,合计157.50元,我把此钱付给了跟赵致国一起干活的小白,后来,我们给17号楼干活,当时约定,每平方米1元计算,因干的活质量不过关,我重新找了一些人去干,这样我们就没挣上钱。且在刚开始干活时,我们在四川人的灶上吃饭,当时约定,不收生活费,克后来也被四川人扣去了,这部分生活费,理应由赵致国付。经露理查明:1998年9月12日,赵致国给朱万虎干零活。共挣的工资1220元,后被告朱万虎给原告赵致国干零活,挣的工资560元,赵致国应得工资中除去应给朱万虎付的工资,剩余工资660元。上述事实本院开庭质证并核查、基本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合伙干零活期间,互相记帐到干完活后进行算帐是应该的,原告所记帐目在开庭时被告方表示了承认,被告方所记帐目原告方也表示了承认,本院应予认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万虎应给原告赵致国偿付拖欠工资660元,于本判决书接到起10日内付清。本案的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20元,被告承担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2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阿尔斯坦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俊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