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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阿法民裁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1999-01-22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李文云与敦煌市残联会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云,敦煌市残联会经销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9)阿法民裁字第01号原告:李文云,男。委托代理人:鲁成汉,男。委托代理人:高扬善,酒泉红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煌市残联会经销部。法定代表人:王登荣,男,残联会主席。委托代理人:汤成儒,律师。本院于一九九七年以阿法民裁字第1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柳园工贸公司货场138号货位的石棉37吨予以查封,现因本案移送敦煌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封对柳园工贸公司货场138号货位石棉37吨的查封。审判长 田 永 虎审判员 阿尔斯坦审判员 段 晓 明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