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阿法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1998-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1998)阿法民初字第25号原告人:赵某某,女。被告人:谢某某,男。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赵某某、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后经常打架,被告无职业又占染上赌博恶习,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现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人婚后感情一直较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1年3月4日自由恋爱结婚。结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现有一个孩子(谢超伟,男,1993年2月5日生)。被告由于无正当职业,又染上了赌搏和吸毒的不良恶习,这样就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吵架,男方有时殴打女方的现象,婚后几年来家庭无存款,无较大价钱的家庭财产,家庭债务为2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没有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多次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婚姻继续存在已失去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赵某某提出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二、谢超伟(男,1993年2月5日生)归被告人谢某某抚养,原告人赵某某每月承担抚养费200元。(从该判决书生效起至谢超伟18岁止)。三、家庭债务2000元.双方各自承担所借债务。四、家庭财产: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原告人分割液化器一个、汽瓶一个,其余财产归被告人所有。五、诉讼费50元,由原告人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医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许 兰 新审判员 康 秀 琴审判员 别尔得汉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