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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801刑初315号

裁判日期: 1998-08-2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2018)云2801刑初315号被告人车大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云 南 省 景 洪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云2801刑初315号 开庭日期:2018年5月10日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 名 车大 出生日期 1998年8月23日 民族 哈尼族 性 别 男 文化程度 小学文化 职业 无业 户籍地址 云南省景洪市。 犯罪前科 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7年3月17日刑满释放。 强制措施 2017年7月20日被刑拘,次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 公诉机关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 景检公诉刑诉[2018]339号 指控事实 一、2017年7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车大在景洪市某酒店405号房间内,将被害人杨某某摆放在凳子上的一部金色VIVO牌X6型手机及一部白色OPPO牌手机和260元现金盗走。 经鉴定,被盗金色VIVO牌X6型手机价值1948元。 二、2017年5月28日晚,被告人车大在景洪市某村,用被害人周某某的摩托车将其送到某酒吧后,在未归还摩托车钥匙的情况下,将被害人周某某的摩托车(银白色豪爵牌)盗走。 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561元。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769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车大在刑满释放后不足五年又犯本罪,属于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故亦可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车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文 钰 人民陪审员 张昌明 人民陪审员 宋泽芬 二○一八年 五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张恒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