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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阿法民裁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1998-07-23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安吉飞与张兆国人身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吉飞,张兆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8)阿法民裁字第17号原告:安吉飞,男。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映文,张掖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兆国,男。原告安吉飞诉被告张兆国人身赔偿一案,我院于1998年4月14日受理后,经多次传唤被告人,被告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因被告人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6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别尔德汉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俊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