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阿法民裁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1998-07-23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安吉飞与张兆国人身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吉飞,张兆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8)阿法民裁字第17号原告:安吉飞,男。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映文,张掖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兆国,男。原告安吉飞诉被告张兆国人身赔偿一案,我院于1998年4月14日受理后,经多次传唤被告人,被告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因被告人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6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别尔德汉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俊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