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22民初4977号

裁判日期: 1998-06-0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辉诉被告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姜家村民委员会、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姜家经济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姜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6)辽0122民初4977号当事人原告张辉,男,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姜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姜会良,系村主任。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姜家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王志敏,系村书记。诉辩主张原告诉称原辽中县牛心坨乡闵家洼子村民委员会交电费用钱,于1998年6月4日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当时约定从借款之日起月利率2分。村委会于2003年3月30日偿还了本金1万元,尚欠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此款后经原告年年催要,村委会均以无钱为由拖延不还。后期因闵家洼子村合并到被告姜家村,原告继续向被告主张权利,均未能还款。无奈,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被告辩称□未交付借款 □已偿还全部或者部分借款 □没有借贷法律关系 □不具有债权人资格 □不应支付利息 □利息约定过高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不是债务人 □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已过诉讼时效 □已过保证期间 □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无偿还能力 未提供答辩查明事实借款时间1998年6月4日借款期限未约定借款本金3万元借款利率月利率2%利息计算期限从1998年6月4日起逾期利息借款交付方式现金□转账 □其他是否偿还部分本金是□否偿还本金时间、数额2003年3月30日偿还1万元是否偿还部分利息□是□否偿还利息时间、数额是否有担保□是否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其他无本院认为原告与原辽中县牛心坨镇闵家村村民委员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该村民委员会现已合并于本案被告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姜家村村民委员会,故有履行涉案合同义务;被告村经济合作社系被告村委会的经济组织,有共同承担本村村民委员会应负义务的责任。本案事实清楚,债权人有按合同约定获取孳息的权利,被告有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支持。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判主文一、被告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姜家村村民委员会、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姜家村经济合作社共同偿还原告张玉德借款本金2万元;二、被告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姜家村村民委员会、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姜家村经济合作社共同给付原告张玉德利息款(利息计算方法:以月利率2%为基准,分别从1998年6月4日至2003年3月30日止按本金3万元计算利息;从2003年3月31日起按本金2万元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逾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保全费1145元由被告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姜家村村民委员会、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姜家村经济合作社承担。告知内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崇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玥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