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阿法民裁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1998-05-22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郓淑琴与孙锁岐拖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郓淑琴,孙锁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8)阿法民裁字第14号原告:郓淑琴,女。被告:孙锁岐,男。本院受理原告郓淑琴诉被告孙锁岐拖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郓淑琴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被告住处的一辆金城铃木摩托车予以查封(扣押)。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人孙锁岐的金城铃木摩托车一辆,扣押期间由人民法院负责保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阿尔斯坦审判员 别尔德汉审判员 段 晓 明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俊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