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阿法民裁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1998-05-1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郓淑琴与孙锁承包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郓淑琴,孙锁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8)阿法民裁字第13号申请人:郓淑琴,女。被申请人:孙锁岐,男。申请人郓淑琴因被申请人孙锁岐拒付申请人在转包商店期间的承包费,于1998年5月15日向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将被申请人存放在五号山商店内的货物予以查封,并已交了保全金。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该商店内存放货物的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9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存放在红柳沟五号山上商店内的货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阿尔斯坦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俊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