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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刑初694号

裁判日期: 1998-02-28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冯先锋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5刑初694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冯先锋 曾用名 无 民 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98年2月28日 文化程度 小学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蓬溪县 前科 情况 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强制 措施 2017年3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由青羊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公诉 机关 指控 意见 公诉 机关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王昱入 起诉书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7〕669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3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冯先锋与其妻张某某到本市青羊区的员工宿舍收拾东西,发现张某某的隔壁宿舍房门未关,冯先锋遂进入该房盗走被害人宋某某放在卧室枕头下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3 500元。3月2日冯先锋将所盗现金的13 100元存入其银行储蓄卡,后用于购买手机及日常消费。3月11日,冯先锋被挡获。赃款3 000元及冯先锋用赃款购买的苹果7PLUS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指控 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意见 被告人冯先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先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先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依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冯先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本案未退赔的赃款予以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审判员 朱传明 二○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郝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