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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阿法经裁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1998-02-2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国管安南坝石棉矿诉若羌县祁曼区金龙石矿石棉承包经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管安南坝石棉矿,若芜县祁曼区金龙石棉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8)阿法经裁字第03号原告:国管安南坝石棉矿。法定代表人:欧阳东林,系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张士奇,系该矿职代会主任。被告:若芜县祁曼区金龙石棉矿。法定代表人。于生龙,矿长。本院在审理国管安南坝石棉矿诉若羌县祁曼区金龙石矿石棉承包经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无偿还承包费和机械使用租金的能力,于���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管安南坝石棉矿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其它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阿尔斯坦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俊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