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阿法新裁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1998-02-1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茹加昌与张自生石棉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茹加昌,阿克塞县团结乡柳园货场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8)阿法新裁字第02号原告:茹加昌,男。被告:阿克塞县团结乡柳园货场。负责人:张自生,男。本院在审理茹加昌诉张自生石棉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茹加昌于1998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张自生货场的石棉65吨(包括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茹加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4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自生在阿克塞县团结乡柳园货场的石棉56吨。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别尔德汉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段 晓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