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阿法民裁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1998-02-1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茹加昌与郑志斌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茹加昌,郑志斌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8)阿法民裁字第07号原告:茹加昌,男。被告:郑志斌,男。原告茹加昌与被告郑志斌债务纠纷一案,原告茹加昌于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留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告郑志斌在二十公里石棉10吨。并提供了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茹加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郑志斌在二十公里石棉10吨。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别尔德汉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俊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