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5887号
裁判日期: 1998-10-3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梁远芬、钱洁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远芬,钱洁兰,禤耀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58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远芬,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宇,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洁兰,女,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宇,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禤耀章,男,194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鹏,广东滃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远芬、钱洁兰因与被上诉人禤耀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7民初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禤耀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94700元(从1998年9月20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共计2147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2.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禤耀章与被告梁远芬是朋友关系。1998年8月20日,被告梁远芬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12万元正,月息按10厘计算,每月还清;于1999年5月还款5万元,余款7万元于2000年还清。借款后,被告梁远芬向原告偿还了合计171700元,具体还款时间和金额如下表:还款时间(年/月/日)还款金额(元)还款时间(年/月/日)还款金额(元)1998-10-3112002010-2-12100002006-1-2650002010(期间)100002006-5-1910002011-1-25100002008-2(春节期间)30002011-8-22100002008-12-250002012-1-21100002009-1-15002013-2-7200002009-5-430002015-2-21100002009-8-1130002016-5-11100002010-1-25100002017-1-2650000两被告为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于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梁远芬是否尚欠原告借款未还?若是,本息是多少?两被告主张本案借款为无息借款,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梁远芬出具的借条显示,借款利息按月息10厘计算,每月还清。两被告的主张显然与借条所反映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其主张符合双方借款时的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从1998年9月20日(即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被告梁远芬应向原告支付的利息为268160元(120000元×1%÷30天×6704天)。因借款后,被告梁远芬仅向原告支付了171700元,少于其应向原告支付的利息,故被告梁远芬支付的款项应全部视为偿还利息。因此,截至2017年1月26日止,被告梁远芬尚欠原告的本金为12万元,利息为96460元(268160元-171700元)。两被告主张原告于2017年1月26日口头表示,若被告梁远芬于次日买只黑山羊送给原告并再偿还17000元,原告就免除被告梁远芬的剩余债务。本院认为,因两被告对其主张未能举证加以证明,而原告对此予以否认,故本院不予采信。但即使两被告主张属实,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无法确定原告当时的口头表示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更何况,被告梁远芬也没有于2017年1月27日买一只黑山羊送给原告,即被告梁远芬没有先行履行相应义务。因此,两被告主张再支付17000元给原告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就了结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梁远芬未按双方约定清偿借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请被告梁远芬归还本金12万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未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借款发生于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根据被告梁远芬的陈述,该借款用于经营生意,故应按两被告的共同债务处理。原告主张被告钱洁兰对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远芬、钱洁兰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禤耀章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96460元,并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支付从2017年1月27日起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禤耀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710元,由原告禤耀章负担81元,由被告梁远芬、钱洁兰负担2629元。上诉人梁远芬、钱洁兰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梁远芬仅欠禤耀章借款本息合共17000元;2.判令禤耀章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1998年8月20日,禤耀章提供12万元现金给梁远芬,并说不用写借条和支付利息,但梁远芬觉得无功不受禄,坚持向禤耀章出具一份借条,并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后来,梁远芬按约定支付了部分利息,截止至2009年1月1日,梁远芬共计还利息15700元。二、2008年12月期间,禤耀章因经济纠纷被天津公安部门刑事拘留,后被法院刑事处罚,为此禤耀章曾委托梁远芬去天津负责追偿货款及配合抓人。2009年3月禤耀章出狱后明确表示,除之前已付的利息之外,不再计收梁远芬的借款利息。禤耀章于2009年3月11日重新出具一份新的借条,重新明确了借款本金为12万元,同时上述借条也不再约定借款利率的问题,并记录了之前梁远芬还利息的情况。于是从2009年3月份起,梁远芬开始大额归还本金,特别是2015年2月21日,明知上一次还款时间是2013年2月7日,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但梁远芬还是出于诚信,继续归还本金。双方于2016年1月12日对数,确认从2009年3月起梁远芬已归还101700元。后来梁远芬于2016年5月11日再归还10000元,故截止至禤耀章立案起诉前,梁远芬仅欠本金为8300元。三、禤耀章起诉之后,于2017年1月26日到上九村委会办公室找梁远芬,声称其已向法院立案,梁远芬实际还欠本息共计61000多元,加上支付诉讼费、律师费共计66000多元,否则就要按起诉状的27万多元来解决。本来尚欠本金才8300元,但梁远芬考虑到借款时间比较长,加上出于诚信来说,禤耀章2009年之前也帮助梁远芬不少,考虑再三还是现场偿还了50000元现金给禤耀章。收款及出具收条后,禤耀章当着上九村领导的面向梁远芬表示再支付17000元,其就撤诉了事,还让梁远芬事后补送一只黑山羊作赔礼。事后,梁远芬马上让儿子梁某负责筹钱,让其准备过完年之后将17000元归还给禤耀章。但大年初三期间,由于卖黑山羊的档口关门,梁远芬亲自道歉解释,却遭到禤耀章的误解。过年之后,梁远芬多次致电禤耀章并要求主动还款17000元,却遭到拒听电话至今。然而,双方约定的借款余额仅为17000元,该事实清楚。综上所述,2009年3月11日,双方已明确不再计算借款利息,期间梁远芬明知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情况下,还是出于诚信,继续归还本金。而明知禤耀章起诉,梁远芬再次出于诚信也按约定超额还款50000元,余下欠款本息加律师费、诉讼费等,双方明确约定仅余17000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错误认定借款本息仍为21万多元,应予纠正。庭审中,上诉人梁远芬、钱洁兰补充如下意见:在2016年年中,梁远芬归还10000元之后,禤耀章要求梁远芬归还最后的50000元就了结此事。2017年1月26日,梁远芬筹了50000元交给禤耀章,禤耀章收钱之后就说对不起梁远芬,因为其已经起诉,并说梁远芬再多给16700元,其过年之后就撤诉。此后,梁远芬提出再给17000元,禤耀章也同意按17000元来解决此事。被上诉人禤耀章辩称,梁远芬、钱洁兰上诉所述的情况均不是事实。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依据充分,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梁远芬、钱洁兰的上诉。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梁远芬、钱洁兰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银行明细对账单、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梁某已出庭作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银行明细对账单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证人梁某是梁远芬的儿子,两人之间存在较为紧密的利害关系,故该证人证言的可信程度低,且禤耀章也不确认,故本院不予采纳。证人程某是梁远芬的同事,对梁远芬与禤耀章之间的借款事情并不了解,其也表示并不认识禤耀章,故其证言不足以证明梁远芬与禤耀章之间就如何了结借贷纠纷达成了最终的协议,故本院对该证人证言亦不予采纳。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针对梁远芬、钱洁兰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梁远芬、钱洁兰应向禤耀章偿还多少款项。本案中,禤耀章于1998年8月向梁远芬出借12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每月1%计付。借款后至2017年1月26日,梁远芬分多次合共偿还了171700元,由于该数额尚不足以支付上述期间的利息,故还款部分应视为全部用于支付利息,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剩余利息至今尚未清偿。梁远芬、钱洁兰认为2009年3月开始借贷双方已通过几次协商对借款本息进行了调整,故目前仅欠本息合共17000元。经审查,对于2009年3月至2016年年中的还款,梁远芬、钱洁兰认为由于梁远芬曾对禤耀章提供无偿帮助,故禤耀章承诺不再收取利息,因此,上述期间的还款应属于偿还本金,但梁远芬、钱洁兰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事实主张,而禤耀章持有的还款清单主要是记录梁远芬的分期还款情况,并没有表明免除利息或对1998年8月20日借条中的利息约定进行变更,故本院对梁远芬、钱洁兰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对于2016年年中至2017年1月26日的还款,梁远芬、钱洁兰认为禤耀章曾表示只要偿还50000元就解决之前所欠的本息,故梁远芬在2017年1月26日偿还了50000元,但梁远芬、钱洁兰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对此予以证实,禤耀章也不确认,故本院对上述主张不予采纳。对于2017年1月26日之后的欠款,梁远芬、钱洁兰认为禤耀章曾表示只要再偿还17000元,并由梁远芬事后补送一只黑山羊作为赔礼,即了结双方的借贷纠纷。经审查,根据前文证据认证部分可知,梁远芬、钱洁兰二审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已就如何了结借贷纠纷达成最终的协议,而且即使梁远芬的上述主张属实,但其事后也没有补送一只黑山羊给禤耀章作为赔礼,也就是说,梁远芬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因此,在禤耀章按照实际欠款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梁远芬、钱洁兰不能主张以17000元了结自身的债务。综上,梁远芬、钱洁兰主张目前只欠借款本息1700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按照借款数额、利息约定、还款情况,判令梁远芬、钱洁兰偿还本金120000元及相应利息,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梁远芬、钱洁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89.20元,由上诉人梁远芬、钱洁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舒 琴审判员 王志恒审判员 谭允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俊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