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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1998-01-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叶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24刑初247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叶科 出生日期 1998年1月10日 民族 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户籍 四川省郫县 前科 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1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经郫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郫县看守所。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郫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郫检公诉刑诉(2017)249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1月10日2时许,被告人叶科出资在郫县古城镇玲珑客栈开房,在311号房间内容留王某龙、张某龙、邓某吸食冰毒;当日18时许,被告人叶科在郫县西华凤凰学院古城校区寝室被民警挡获。 指控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辩解 意见 被告人叶科对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最后陈述意见发表。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叶科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叶科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科无前科、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叶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组织 宣判日期 审 判 员 邓 勇 二О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清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