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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刑初428号

裁判日期: 199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叶砚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24刑初428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叶砚 出生日期 1997年7月28日 民族 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户籍 四川省眉山市 前科 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2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0日经郫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郫县看守所。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郫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郫检公诉刑诉(2017)441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叶砚在郫县犀浦镇新犀路的逍遥珽网咖内,采取撬开电脑主机柜锁的手段,盗得电脑主机一台,并于当天卖到“卖点电脑超市”,销赃得款200元被其耗用。 2017年2月21日8时许,被告人叶砚在郫县红光镇天堂鸟网吧内,采取撬开电脑机柜锁的手段,盗得电脑主机一台,并于当天销赃,销赃得款220元被其耗用。经郫县物价局价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17年2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叶砚在郫县红光镇鸿达网吧内,采取撬开电脑主机柜锁的手段,盗得电脑主机一台,在准备销赃时被民警挡获。经郫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解 意见 被告人叶砚在庭审中对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意见和最后陈述意见发表。 判决理由 被告人叶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叶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砚没有前科,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叶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叶砚退赔上述网吧的经济损失。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组织宣判日期 审 判 员 杨蓉 二О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