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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04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1997-07-18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庞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104刑初66号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庞某 出生 日期 1997年7月18日 民族 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610115199707180XXX 强制措施 2017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 管祥,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适用程序 速裁 公诉 机关 指控 公诉机关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瞿健朝 起诉书文号 莲检诉刑诉﹝2018﹞30号 指控事实 2017年10月16日3时许,被告人庞某酒后驾驶陕VR****号小型轿车,沿西安市西大街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荣民国际饭店附近时,被民警拦住检查。经检测,庞某的血醇浓度为186.8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辩解 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庞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小。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庞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审判 组织 与 裁判 日期 审 判 员 沈 立 二O一八年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竞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