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1997-02-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官梦飞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5刑初29号 被告人 身份情况 姓名 官梦飞 出生日期 1997年2月28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强制措施情况 2016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公诉机关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 公诉人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代理检察员 何涛涛 起诉书文号 成温检公诉刑诉〔2017〕第17号 指控事实 2016年7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官某某在成都市温江区和平路190号“永恒商务客房”302房间内,趁其朋友黄某某不在之机,将失主黄某某放在该房内书包里的一张农行卡(卡号为:62284804697166*****)盗走,其后通过ATM机将卡内5400元人民币取走,并通过刷卡消费的方式消费90余元人民币。同月29日,被告人官某某的母亲代其退赔失主黄某某5500元人民币,并取得失主谅解。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无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判决理由 被告人官梦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惩罚。被告人官梦飞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官梦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罚金已预缴。)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组织 判决日期 审 判 员 董 敏 二○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