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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阿法民裁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1997-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李文云与敦煌市残联会经销部买卖石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云,敦煌市残联会经销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7)阿法民裁字第14号原告:李文云,男。委托代理人:鲁成汉,男。委托代理人:高扬善,酒泉红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煌市残联会经销部。法定代表人:王登荣,男,残联会主席。委托代理人:汤成儒,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云诉被告敦煌市残联会经销部买卖石棉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云于199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存放在敦煌市沙洲镇精选厂货场里的主机石棉10.7吨和回收石棉4.5吨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李文云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敦煌市残联会经销部存放在敦煌市沙洲镇精选厂货场里的10.7吨主机石棉和4.5吨回收石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田 永 虎审判员 阿尔斯坦审判员 段 晓 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