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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执137号

冯某与吴某、刘某执行实施类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1997-08-15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内0526执137号

申请人:冯某,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电话:136XX****XX.

被执行人:吴某,女,1983年9月1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同上,电话:150XX****XX.

被执行人:刘某,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同上,×××,电话:188XX****XX.本院执行的冯宝印申请吴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到位金额6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和解执行方式结案。二零一七六月十五日{文书日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