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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阿法民裁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1996-09-2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常松波与和德相拖欠材料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松波,和德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6)阿法民裁字第11号原告:常松波,男。被告:和德相,男。原告常松波诉被告和德相拖欠材料款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凉告财产保全申请书,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扣押)被告和德相在敦煌市货运服务站招待所东场的财产。二、所查封财产暂由原告人常松波看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田 永 虎审判员 阿尔斯坦审判员 康 秀 琴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 淑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