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阿经初字100号
裁判日期: 1996-09-1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茹加昌与阿克塞县多坝沟乡石棉矿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加昌,阿克塞县多坝沟乡石棉矿副业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6)阿经初字100号原告:茹加昌,男。被告阿克塞县多坝沟乡石棉矿副业队。代表人:安有俊,矿长。本院在审理茹加昌诉阿克塞县多坝沟乡石棉矿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茹加昌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本案受理费xx元,由原告茹加昌负担。审判员 別尔德汉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文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