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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阿经初字100号

裁判日期: 1996-09-1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茹加昌与阿克塞县多坝沟乡石棉矿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加昌,阿克塞县多坝沟乡石棉矿副业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6)阿经初字100号原告:茹加昌,男。被告阿克塞县多坝沟乡石棉矿副业队。代表人:安有俊,矿长。本院在审理茹加昌诉阿克塞县多坝沟乡石棉矿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茹加昌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本案受理费xx元,由原告茹加昌负担。审判员 別尔德汉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文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