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刑初786号
裁判日期: 1996-09-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78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陈某某出生日期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无业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南县居住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7年5月4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强制措施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786号指控事实2017年2月下旬至5月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青岛市海尔滨路黑龙江路交叉口处莱钢立交桥下的停车场内其驾驶的鲁B××××号银灰色五菱牌面包车内先后五次容留刘某(另案移诉)共同吸食冰毒,陈某某共容留他人吸毒5次5人。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拘役四个月至五个半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黄惠芳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高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