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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民判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1996-09-12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热合提与贾合别尔债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热合提,贾合别尔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1996)民判字第09号原告:热合提,男。被告:贾合别尔,男。原告热合提诉被告贾合别尔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别尔德汉担任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热合提、被告贾合别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热合提诉称:在1994年2月,贾合别尔当着沃杰提和哈依萨尔别克面(两个都是学生),未经我同意,在我的羊群里,抓走八齿子二齿子各一只绵羯羊。事后我多次向贾合别尔要羊款,但他至今没有还款,而且无理骂人。因此本人请求法院追回羊款,并付利息和本案诉讼费。被告贾合别尔辩称:拉了他两只羊是实事,我是经过他的两个放羊的人同意后拉去的,当初说好以后给羊、给钱都可以,但他多次给我难堪,加上我家中也有一些事,所以将此事耽搁了,此钱我现在就给;原告提出的利息和诉讼费我不承担。经审理查明:1994年2月,被告经给原告放羊的哈依萨别克、沃杰提在原告的羊群里抓走两只绵羯羊,以后原告多次催要羊款,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被告没有通过原告的同意直接拉走了两只羊,后来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付款,但原告无正当理由,至今没有付羊款:原告也受到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合别尔偿付原告热合提羊款800元,并承担利息79.58元。二、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贾合别尔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別尔德汉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 晓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