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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阿法民裁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1996-08-2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萨哈巴与塞力汉侵犯财产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萨哈巴,塞力汉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6)阿法民裁字第08号原告:萨哈巴,男。被告:塞力汉,男。原告萨哈巴诉被告塞力汉侵犯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九九五年元月份被告人趁我不在家之机,擅自指令别人将正在配种的我的一峰公驼关在别人的羊圈里,关后没人看守,后有人将该驼打死,我认为该驼的死是由被告人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所以被告人理应赔偿。故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人按现在的市场价格赔偿,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院认为:骆驼的死亡事实,虽原告诉称是被告的行为所致,但原告举不出确凿证据,因此,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间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萨哈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萨哈巴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阿尔斯坦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文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