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民判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1996-08-20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陈鹤军与陈鹤乾拖欠石棉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鹤军,陈鹤乾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1996)民判字第07号原告:陈鹤军,男。被告:陈鹤乾,男。原告陈鹤军诉陈鹤乾拖欠石棉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从1989年至1992年原告与被告发生石棉块棉代为销售业务,历年来被告共欠原告石棉款:29508.92元、管理费10450元、借款5000元上述款项被告长期占用,现要求法院追回此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从1989年至1992年确实发生过石棉块棉销售业务,原告人致1996年4月6日才起诉法院,原告人对上述款项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鹤军对陈鹤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47元,由原告陈鹤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上诉于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许 兰 新审判员 申 国 庆审判员 阿尔斯坦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文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