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民判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1996-07-05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哈里木与努尔德汉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里木,努尔德汉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1996)民判字第06号原告:哈里木,男。被告:努尔德汉,女。原告哈里木诉被告努尔德汉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哈里木诉称:一九九四年七月与被告离婚后,由我承担两个子女抚养费及被告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我又成家后,生活困难,身体有病,请求免去两个子女的抚养费及被告的生活困难补助费2500元。被告努尔德辩称:原告提出的理由是无理要求,两个子女的抚养费及我的生活困难补助是人民法院判令给付的,原告必须履行子女的抚养及我的生活困难朴助。经审理查明:原告哈里木与被告努尔德汉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九日离婚,长女与长子由被告抚养,次女由原告抚养,原告已支付被告生话困难补助费3000元,子女抚养费480元。本院认为原告哈里木常年在石棉矿干活,有一定的生活来源,其身上的病状并不影响生活和劳动,而被告身体确有残疾,有一定的生活困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继续承担子女抚养费及被告生活困难补助。二、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申国庆审判员 康秀琴审判员 段晓明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康淑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