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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民判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1996-07-2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肯杰别克与斯兰飞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肯杰别克,斯兰飞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1996)民判字第08号原告:肯杰别克,男。被告:斯兰飞,男。原告肯杰别克诉被告斯兰飞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斯兰飞在串门时,给别人说,他丢失的马子让我偷卖给别人了,并要我赔偿。被告斯兰飞捏造事实,诽谤我的行为,已损害了我的名誉,现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斯兰飞立即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被告辩称;我的马子是放在原告肯杰别克的马群里丢失的。我听热依扎说是被肯杰别克牢杀卖了。我想通过乡开私下处理此事,但原告不同意。现我的证人热依扎已去世,此事也没法查清。经审理查明:被告斯兰飞的一匹红马在原告肯杰别克的马群里放牧,于1981年丢失。1982年,被告斯兰飞听热依扎(已去世)说,丢失的马子已被原告肯杰别克宰杀卖了肉,便向有关的乡领导反映了此事,但无澄清。1996年6月17日,被告斯兰飞在团结乡牧民多开家串门时,对多开说:“肯杰别克偷了我的马子,已宰杀卖给了别人,你给肯杰别克说一下,他给3000元现金,将此事了解了”。后多开将此事告诉肯杰别克,原告肯杰别克以被告斯兰飞侵害其名誉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歹证人多开的证言等在案为凭,已经开庭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斯兰飞在没有澄清马子丢失的真实情况下,向别人说其马子是被原告肯杰别克偷的,其行为已损害了他人的名誉。为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斯兰飞应消除原告“肯杰别克偷马”一事的不良影响,并向原告肯杰别克赔礼道歉。二、诉讼费用200元由被告斯兰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晓明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淑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