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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1996-06-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泽刚被控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6刑初1078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王泽刚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96-6-7 文化程度 小学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住所地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前科情况 2014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1月8日刑满释放。 强制措施 2017年6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刘景良 起诉书文号 双检公诉刑诉[2017]1021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5月16日9时许,被告人王泽刚伙同刘某某(另处)在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海伦天麓”工地,由刘某某开锁接线,王泽刚将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工地上的黄色“雅迪”牌电动车骑走。2017年5月31日上午,二人再次来到该工地实施盗窃,在未遂的情况下被工地保安挡获。经鉴定,被盗黄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50元。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人 无 辩解 意见 无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王泽刚2014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11月8日刑满释放。 还查明,案发后,刘某某向受害人曹某某赔偿人民币800元。被告人王泽刚因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于2017年6月1日至6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泽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泽刚的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泽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泽刚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泽刚因同一事实被行政拘留的时间予以折抵刑期。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王泽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李 骞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卢 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