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阿法民裁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199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徐万有与被告陈德平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万有,陈德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6)阿法民裁字第10号原告:徐万有,男。被告:陈德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万有诉被告陈德平债务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人陈德平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四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康秀琴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淑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