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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阿法民裁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199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徐万有与被告陈德平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万有,陈德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6)阿法民裁字第10号原告:徐万有,男。被告:陈德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万有诉被告陈德平债务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人陈德平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四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康秀琴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淑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