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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刑初456号

裁判日期: 1995-08-1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雍登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3刑初456号被告人身份情况姓名雍登朋性别男出生日期1995年8月16日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510xxxx住址四川省邛崃市强制措施情况2015年12月28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17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邛检公诉刑诉[2016]339号指控事实2015年11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雍登朋在邛崃市临邛镇鱼村x组,趁其亲属杨xx家中无人之机推门进入,在卧室内用凿子将墙上的保险柜撬开,盗走现金400元。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雍登朋在其家中被抓获。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具有坦白情节,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辩护意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判决理由被告人雍登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雍登朋具有坦白情节,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雍登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审判员  周小西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冯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